绿色消费是21世纪消费的主题,但要进行绿色消费,质量合格的绿色产品是物质前提。绿色产品质量要求不同于传统产品,它更强调环保质量。要提供高质量的绿色产品,需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对企业来说,面对日益增多的绿色壁垒,需改变那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经营方式,把增强环境竞争力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1.以生态学模式为目标,搞好绿色产品的设计。所谓生态学模式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对别的生产都具有价值,都可以回收、重新利用和循环再生,这样即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可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点就需从产品开发设计入手,寻求使用新的原材料以解决可持续发展、适应新的提取方式和加工方式,消除对生态系统的冲击。
2.用更为清洁的技术和生产方法进行生产。所谓清洁技术,是指通过可减少或防止产生危险的或非需要的产品的加工而提供清洁产品或不产生废弃物的技术。它相对于传统生产技术而言减少了对环境的不良后果。清洁生产是一种既可满足人们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所以对清洁生产的要求是不仅实现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或少污染,而且生产出的产品在使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对环境几乎不造成损害。
3.改变企业资源的配置和效益。通过树立环保营销观念,使企业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改变企业仅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观念。
1.完善绿色及环境标志认证及监督使用。需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制订具体完善的标准。我国绿色标志主要用于对食品的认证,但现行的“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中对绿色食品的标准都是泛泛而谈,没有量化,执行时让人无所适从。我国制定的环境标准都是单一性指标,这样的标准使得在认证过程中好操作,但存在很多弊端,并且很难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因此应参考西方的经验和国际发展的趋势,用“生命周期分析(LCA)”理论作为制定标准的理论基础,对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最终处理的过程中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这样可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统一性、完整性及具有较高的透明性。2)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审查、升级制度。随着技术不断更新、新材料的不断出现以及国际贸易变动频繁,需要不断更新标准。我国许多标准尚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水平上,虽然入世后也清理了一部分,但是这种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有相当的随意性,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审查和升级制度。3)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市场使用行为。目前由于监督不力、执法不严,市场上相当一部分绿色标志已超期,同时存在乱授权使用及假冒使用绿色、环保标志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绿色产品信誉。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使消费者能购买到真正的绿色产品。
2、提高认证的公信力。我国目前认证制度主要是由政府、企业组成的,没有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的“三元均衡结构”,既影响认证的效率,又给政府有关人员提供了寻租机会,这样的认证缺乏公信力。要健全认证制度,必须在认证行业进行市场竞争,允许社会组织参与。认监会只审核认证组织的合法性,认证组织在竞争中自然能提高效率和公信力,企业为了竞争也会寻找信誉最好的认证组织,这样三方力量的均衡才能保证制度的合理运行,使认证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3、对标志认证产品进行营销推广战略。我国目前最大的认证障碍是不能有效树立社会的绿色环保意识,给生产企业以动力。也就是说没有从顾客(认证的受影响者)的需求角度对认证进行研究和运做,并不断追踪顾客需求的变化,采取持续的方法去达到顾客的整体满意。因此,社会营销战略作为一项有效变革社会的工具应该得到应用。
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但是相对于传统产品而言,无论绿色产品的生产还是消费都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因此靠他们自觉地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是很难的,需要政府的引导。
1、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用舆论引导消费,使消费者认识到绿色消费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是现代问题,更是关系子孙后代问题。让消费者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环保做贡献,消费绿色产品。
2、为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政府应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进行贴补。生产绿色产品,企业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导致绿色产品的价格很高,造成绿色产品的需求量较小,必然挫伤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适当给企业以贴补,以降低绿色产品的价格,增大消费需求量。同时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
3、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没有环保意识,给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很大伤害的企业、污染大户要征收“庇古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年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是对污染环境生产商强行征税,这种税收的大小与逃掉的成本或未负担的费用相当。政府用征来的税收进行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或对环保企业进行贴补,这样企业就会有环保的压力和动力,环境污染问题就会得到逐步解决。
所谓绿色法规是指从环保角度出发制订的关于绿色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贸易等法律。为制订完整的绿色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尽快制定《绿色产品质量法》。目前我们虽然有了《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但存在多头管理,各级政府都制订有地方性的法规,而且各个部门都有自己一套管理条例,必然造成管理混乱。因此应该尽快制订相关法律,以便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标准,也为我们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在制定《绿色产品质量法》时应做到参考国际同类法律,尽量向国际标准靠拢,这样使我们的绿色产品与国际标准接近。同时所制定的法律应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升级,使法律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避免法律滞后于经济的情况。
2、补充、修改《税法》。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绿色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规定的内容比较少,因此应该补充、修改以下内容:对于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应该给予减、免税或贴补,以鼓励企业尽可能的多生产绿色产品;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征收税时,应该提高税率或添加税种;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减免消费税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用于绿色产品消费的收入从税基中减掉,以鼓励人们消费绿色产品。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绿色产品的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消费绿色产品就是把个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需要付出更多经济成本,因此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消费者,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补偿。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加上这方面的内容。(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西北政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