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

2003-04-01 来源:光明日报 刘丹冰 我有话说

当今中国,诚信失缺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诚信失缺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危害是多样的。它不仅严重影响投资和消费,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经营成本,并且还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工具难以发挥作用。除此之外,诚信失缺还会影响社会风气,并直接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因此,如何找回失缺的诚信,便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我们注意到,诚信在经济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信用交易。信用交易的经济意义在于,它可以使一国市场规模成倍地扩大。信用交易不仅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且还能有效地拉动本地内需市场,间接地增加就业机会。就信用交易的法律保护看,信用经济对债权的法律保护有两点基本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必须按期清偿债务,否则就会破坏以偿还为本质特征的信用经济秩序;第二,扩大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依赖于法律对债权的特别保护。而债权获得保护的前提是产权明晰。产权不明,则责任不清;责任不清,则诚信难树。

诚信失缺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多种多样。首先是欺诈。欺诈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由于处罚力度太小,巨额利润之诱惑使一些企业屡罚屡犯。其次是违约。企业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由于失信行为付出的成本太低,以至于本来是守信之人,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变得无信可言。因此,除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制定、推行“失信成本”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法律制度非常关键。只有增大失信的法律成本和交易成本,通过“以牙还牙”的惩处,让失信者从失信中收获苦涩的惩罚之果,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血本无归,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

加大对市场欺诈及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建立与完善失信惩治机制的主要措施。目前,对市场欺诈行为的处罚有民事、行政、刑事措施等。民事措施主要为赔偿损失。行政措施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措施主要是在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时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失信者的刑事责任。对市场违约行为的处罚以民事措施为主。违约的前提是有约在先,因此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对违约者的责任追究主要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为依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以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合同法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但是在失信者利用合同和法律的漏洞恶意逃债的情况下,民事措施便显得无能为力了。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受害者赔偿救济制度,建立追究恶意逃债者的刑事责任制度。只有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名誉扫地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在成本与收益间做出理性的选择,走上守信的正道,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增加市场透明度,让失信者暴露在阳光下,是建立与完善失信惩治机制的另一重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交易的安全性,减少欺诈及违约的可能性。增加市场透明度的主要方法是:(1)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表现在商业登记制度、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公告、股份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告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程序上。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所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不经公告不得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公告,可以使公众对相关企业的一些基本、重要信息有所了解,以使其慎重地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发生交易关系,使交易者避免不应有的损失。(2)以市场运作为基础,建立信用公示制度。怎样区别守信者与失信者?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记录公开。在完善的信用公示制度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诚实守信。因为他们担心稍不小心被记录到了“另册”或“黑名单”上,对他们今后的发展不利。于是,信用记录作为对个人和企业发生重大影响的重要的“身份证明”,便产生了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