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近日签署命令,发布施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措。
中央军委曾于1990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3年来,中央军委及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共制定了130多件军事法规、2500多件军事规章,对保障和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于2000年公布施行《立法法》后,《暂行条例》已滞后于国家立法制度发展的要求和军事立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军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科学总结军事立法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历史经验,充分吸收国家立法工作的创新成果,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条例》共11章,69条,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