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报纸,有一条消息颇有些耐人寻味。报道称,今年3月,某个地级市有1339名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下,带薪下海经商。其中,市局级领导干部44人,乡级领导干部99人。据悉,明年3月,还将有1315名干部带薪“下海”。
这些干部是被该市市委2003年下发的1号文件“赶下海”的。这份文件要求,全市所有乡局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岗干部,都要分批进行离职锻炼,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者到国有企业中去工作。每批锻炼时间为一年。
市委承诺:离职锻炼期间,干部的身份、职务、待遇不变,工资每月照领;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锻炼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分工不变;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离职锻炼政策。
这条消息发出后,立即引起了不少人士关注,有人积极推荐,认为是给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做了铺垫;也有人认为该措施违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我最为担心的是:这一举措打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经过无数艰难曲折的求索后找到的方向,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从上述报道看,这些“下海”者,有职有权,既是市场的组织、规范、监督者,又是企业、个体经营者。与一般的企业家、商人相比,这些人首先在身份上就不平等,因而在经营上也会产生不平等;其次,与公务员相比,他们又是经营者,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参与分配、获利,在报酬上又与公务员不平等。且经营者的收入应该与经营业绩相符合,而这些带薪者无论经营成败,又都有一份稳定的工资,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同时我想,在经营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公平竞争。从报道中看到,有的干部原在文化单位工作,现在开起了印刷厂;有的干部原来主管农业、畜牧业,现在搞起了种植与养殖。虽然当地政府已明确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当创收;不准依靠部门行业特权搞垄断性经营活动等。但这里我们权且往坏处想想,这些“下海”干部与政府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人一年后又将回到领导岗位或将要提拔到领导岗位,有许多不正当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所谓正当的经营活动名义下进行。
从这个市的干部带职带薪“下海”,又联想到时下的一些地方领导热衷的“书记联系点企业”、“市长蹲点企业”等等,从表面上看,领导对这些企业的关心和支持,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保护企业,但仔细琢磨,这是不是也同样破坏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使没有得到这些“保护”的企业丧失了平等竞争的权利。
随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官员还是应该多在完善规则、维护规则的公平执行上下功夫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