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如果把管理者的报酬和其绩效挂钩,就可以使其更加愿意采取能够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措施,同时,还可以使企业留住那些优秀的管理者。在众多激励制度安排中,实践证明,经理股票期权对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而言,可以有效地解决经理人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上市企业降低代理成本,有利于不断吸引并稳定经理人员。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大量推行经理股票期权还存在着一些障碍有待突破。
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欠成熟,制约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虽然经理股票期权有其有效性和成功的一面,但经理股票期权曾使一些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在短短几年内成为百万富翁,同时也刺激着一些人不顾一切地炒作股市,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一定弊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偏低,投资气氛明显浓于投资气氛,股价高低与企业盈利相关度较低,庄家操作行为较为普遍。这样的市场状况如不得到改善,那么推行经理股票期权后,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经理股票期权收益,可能会制造种种题材将股价提高,使得股价与企业业绩正常相关性遭到破坏,不仅激励不了经营者,反而会造成对股票市场的破坏力。
我国产权定价制度不完善,使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障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资产定价机制还远未形成,结果导致我国产权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发生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流失或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开展经理股票期权缺乏一定的技术基础。
大量推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基础也不完善。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尚未有先例,所以要进行经理股票期权的运作,我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件,一方面是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这两种情况都对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的操作造成现实的法律障碍。比如,由经理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由经理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由经理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会计问题等等都还是空白。经理股票期权引起的企业变更注册,以什么方式进行,证监会和工商管理局还没有相应条款。从税收来看,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经理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从会计问题来看,我国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内容。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来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熟悉交易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本企业的股票,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二级市场,这样就缺乏一个合理的操作空间;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了严格限制,而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过程中存在一个潜在新股增量问题。所以我国要推进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必须首先从政策上消除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障碍,有必要对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为经理股票期权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空间。
经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有效地激励方式已被西方企业界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广泛采用。这也表明了这种薪酬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功效性。我们不能因为条件不完全具备就不试行这种较为优良的薪酬制度,而应该创造条件,一边试行经理股票期权,“摸着石头过河”,一边逐渐建立和完善这种制度健康运行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等。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培育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环境:第一,建立与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相适宜的相关法规。总结经理股票期权实施的经验以及在我国实施的障碍,依法制定有关法规目前显得十分必要。惟有如此,才能对大批上市企业推行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激励,也才能使稳定的制度供给对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第二,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目前一些上市企业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所以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