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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关键要在质量上取得突破

领导干部论坛
2003-04-16 来源:光明日报 李云才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要落实十六大的这一精神,就必须在小城镇建设中转变规划方式、建设方式和管理方式;就必须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农民与市场最基础的联系点,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成为实现城镇化最有希望的突破点。

首先是要转变小城镇发展方式。城市是市场经济的载体,是现代经济大集聚、大流通、大发展的产物。把小城镇发展作为一个大战略,是从我国人口基数大、城市化水平低、70%的人口在农村这一基本国情出发的。但小城镇建设同样有自身的规律,它要受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和自然变迁规律的制约。在经济规律和资本法则面前,小城镇建设不能“赶鸭子上架”。为此,小城镇建设应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经济规律和城镇发展规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应有的放矢,实行“择优扶强”的策略。事实上,追求乡乡变镇、镇镇变城是不可能的,强求“平衡发展”更不可能。与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造一些城不像城、镇不像镇的“空壳城镇”,不如凝聚有限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县城为中心,以重点镇为基础,整合小城镇建设资源,实现县城与重点镇的扩容提质,增强其辐射能力,提高城镇建设对乡村发展的带动作用。与此同时,还应持之以恒地做大做强非农产业。产业发展是城镇持续发展的动力源。要立足基础产业优势,突出重点,培育强势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特色。要以工业化改造传统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结构优化。

其次是要转变小城镇规划方式。实践证明,就小城镇搞小城镇建设是没有出路的,小城镇的规划方式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在小城镇规划上,我们必须做到四个有利于:一要有利于优势区域、优势经济优先发展。小城镇规划要在宏观交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依托产业和区位优势,布点在有经济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的区域。从宏观上、全局上进一步优化小城镇的布局,将小城镇汇入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利用大市场形成强有力的增长点。二要有利于自然生态与社会人文环境的和谐。小城镇规划要结合当地的优势条件、人文历史、地方特色、民族习俗,并与经济发展、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融为一体,突出小城镇建设的地方特色。三要有利于基础设施的超前发展。必须从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小城镇规划上坚持“高起点一步到位,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打破行政区划,按经济区域合理确定小城镇的规模、布局、功能分工,体现超前性、连续性、特色性和可持续的完善结合,保证“三十年不落后,五十年不拆迁”。四要有利于小城镇参与市场体系的分工与合作。要树立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观念,把小城镇规划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小城镇成为城镇体系的重要一环,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载体和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再次是要转变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体制。我国的小城镇建设既有先天不足,更有后天不良,这种后天不良的现象主要是由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体制、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小农意识的发展思路等因素所造成的。因此,在小城镇建设中,只有理顺思路,才会有出路。要把小城镇构建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平台,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一是要改革建制镇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从源头上为小城镇的建设质量把关。在过去的建制镇审批标准下,受利益驱动,纷纷争批建制镇,使大量的乡村人口未通过“实质性”的有效转移,就一夜之间成为“城镇人口”,结果使大量的小城镇“鱼目混珠”。因此,要健全建制镇的审批标准,除提高人口规模与非农产值标准外,还必须从发展数量、行政区划范围与腹地人口、区位条件等方面严格控制。二是要改革小城镇行政区划范围,为小城镇提供足够的腹地支撑。小城镇必须保持合适的空间距离。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腹地作为支撑,小城镇就不可能发挥连接城乡的纽带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扩大重点小城镇的行政区划范围,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三是要改革小城镇的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渠道。一方面,在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城镇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中央政府应把小城镇作为城镇体系的重要一环加以扶持与引导,对县城的建设要予以重点扶持;另一方面,要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使用的市场化。此外,还要坚持“引业进城,以业兴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吸引和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办厂、经商,为小城镇积累建设资金。四是要改革小城镇的政策环境,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农民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转化为市民,政府应提供各种方便。在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在农民入城户籍管理、就业、购买住宅、子女入学等方面应一视同仁;积极制定和完善投资政策,制止“三乱”,为小城镇创造良好的建设与经营环境。

(作者系湖南省娄底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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