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特别是由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造成的地区间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已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规定,到2000年,我国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但因多种原因还远没有实现,2001年全国仅为3.19%。
现行教育法律关于教育投入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如《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关于教育集资的规定等,由于与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相冲突,已经或正在被停止执行,使本已捉襟见肘的教育投入变得更紧张。同时,现行教育法律中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还存在不具体、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教育投入的政策性规定,为我们制定《教育投入法》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制定《教育投入法》,我们认为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的具体情况,并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要明确对贫困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投入的支持办法,从而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教育公平。
2.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对《教育法》提出的我国教育投入体制予以修改和完善,并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3.合理划分教育内部的投资比例。《教育投入法》不仅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比例,切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
4.明确教育投入的监督体制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