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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假小”而不打

直言
2003-05-03 来源:光明日报 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 朱亚峰 我有话说

现实生活中,许多普通消费者都遇到过类似买“红鸟”鞋油被错拿成“江鸟”鞋油;买“金六福”酒变成“全心福”酒一类的事儿。但或是因为价值小,或是不愿得罪人,或是怕麻烦,抬抬手当作生活中的小事就放过去了。殊不知,发现假货不较真,会给更多的消费者留下隐患,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显然,前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冒充知名商标,而且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或对商品及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德国,消费者买到伪劣商品是不会随意放过经营者的。一位旅居德国的中国人在家中请德国朋友吃中国菜,发现小孩买回的酱油是过期的,德国朋友就让小孩重去买一瓶并恭喜他发财了。原来德国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消费者,要对经营者处以数百倍的罚款,消费者也会得到数额不菲的补偿。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今天我们应倡导消费者“勿以假小而不打”。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要增强维权意识,天天“3·15”。每一个碰到假货的消费者应主动担负起打假第一人的责任,对造假者形成“李鬼”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我们的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职能部门,应简化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提高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只要接到消费者的举报,就要追根溯源,从售假者到制假者一查到底,让“李鬼”们无处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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