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高利贷,人们马上想到了“驴打滚、利滚利”这六个字,想到了黄世仁、夏洛克这些熟悉的戏剧人物,难怪在人们的印象中,高利贷是一个典型的贬义词。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全面分析了高利贷资本的本质和历史作用,我国经济史学界也以此理论为指导探讨高利贷资本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作用,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对高利贷的全盘否定,第二种观点则进一步深入社会再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内部来探讨高利贷与社会经济运行的必然联系,既指出其消极作用,又肯定其在生产和流通中起到的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刘秋根教授的《明清高利贷资本》一书可以说是后一种观点的典型论著。
作者首先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高利贷问题的论述进行了阐释。作者指出,“马克思对高利贷历史作用的论述主要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角度或者说是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源的角度所作的一种整体估价”,因为“作为一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著作,(马克思)显然没有也不必要对此问题作具体的研究”。
该书对中国高利贷现象的研究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展开的,作者把中国高利贷问题放进明清社会经济的广阔领域来加以考察,将高利贷明确区分为“生活性、消费性”借贷和“经营性、生产性”借贷两种不同性质的借贷关系。前者的借贷对象在农村主要是个体小农,其借贷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缺乏及缴纳赋税、服差役、丧葬嫁娶病等用途;在城市有城市贫民因为生活物资缺乏而引起的借贷,也有封建贵族、官僚及军队出于不同消费目的的借贷。对于城乡的中下层阶级而言,这种借贷的特点是风险大、利率高,其剥削的残酷性可想而知,虽然它也有促进城乡生活货币化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它的作用是消极的。这也是高利贷在历代封建王朝都受到人们谴责的原因。第二种借贷的对象在农村有个体小农和地主,其借贷用途为购买农具、肥料、种子等,也有用于大规模的土地开垦、水利兴修及商品性经济作物的种植等;在城市则有商人用于贩运、开铺、开当等用途的借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明清时期经营性、生产性借贷关系在手工业、矿冶业、航运业中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不少工场手工业性质的生产,随着资金供应与资金需求在一些地区、行业走向稳定,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也日益显著,这也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利贷资本也出现了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的历史趋势。
该书对明清时期的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给予了客观、公允的评价,无论是理论的运用还是观点的提出都是颇具新意的。
《明清高利贷资本》
刘秋根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