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该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首先对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规定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各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核准后颁发营业许可证。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决定》调整了新业务审批方式,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审批,以及对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的备案;取消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备案。《决定》还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规定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通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