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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小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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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6 来源:光明日报 陈枫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的消息,陕西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4名警察到蒲白矿务局中学初三15岁的学生马某家,要将她父亲带走,她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询问传唤理由。对方未出示任何证件,还说“小孩子,没你的事,一边去”。这位中学生还遭到殴打,被强行戴上手铐拉进警车。痛哭流涕的少女马某戴着手铐来到渭南,先后到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投诉。

看到这样的消息,不禁为我们的公安机关的作法感到悲哀,手铐作为执法成本比较大的执法手段,一般对于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而适用,但是对于这样一名15岁的少女适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多大,很值得怀疑。

什么是“小孩子”,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这样的一种公民的界定概念,难道小孩子就不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当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看到几个陌生人要将自己的父亲“抓走”,我们的人民警察有什么权力拒绝回答“小孩子”的问题,更何况出示证件是人民警察的法律的义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人民警察来说,他们的义务和权力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作为,他们的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可为。公安机关对于普通公民的强制措施中的拘留逮捕必须有相应的证件,对于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可见,要求出示证件只是公民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而不是什么“没你的事”。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们的自由就是启蒙思想家洛克曾经提出的“凡是法律没有规定,便是允许去做的”。一个15岁的少女,如果我们的法律连她的最起码的知情权都禁止的话,这样的法律便是恶法,公民行使这个知情权,可以更好的督促我们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可以阻止其他的不法分子借公安机关的名义来做违法的事。

对于未成年人,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的尊重,更能体现出我们行政机关对于法制的尊重,更能体现法治的状态。因为只有真正的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才是真正法治状态的普遍实现。我们呼唤的法治社会,就是要让社会中一切公民平等沐浴法治的阳光,这种阳光的照耀更要让弱势群体中不存在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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