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刚开始审理的时候,武汉市女教师在诉上司何某的“性骚扰”案中胜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点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实施“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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