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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故宫珍贵文物被撞毁索赔案一审宣判

2003-06-2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苗家生 我有话说

本报沈阳6月20日电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8日对沈阳故宫下马碑被撞毁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沈阳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3个月内修护沈阳故宫博物院管理的下马碑,费用由被告负担,并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

1999年6月21日凌晨,沈阳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的一辆轿车驶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沈阳故宫门前的禁行路,将立于故宫正门东侧的下马碑撞毁(本报曾于1999年6月23日报道)。据文物专家介绍,这块下马碑建于清代乾隆48年(1783年),碑上刻有满、汉、蒙、回、藏等5种文字的碑文,其中“诸王以下官员人等至此下马”的汉字碑文清晰可见。它是我国封建典章制度极其重要的实物记载,也是全国立有下马碑的宫院建筑中仅存的一处,其文物保护价值和沈阳故宫同样重要。沈阳故宫博物院委托辽宁省文物鉴定组鉴定了下马碑,认定下马碑被撞后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价值已极大贬损。

沈阳故宫博物院于2000年4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00万元,并支付修复下马碑所需的全部费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7月11日、9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6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审理前,法院委托专家再次对下马碑价值进行了鉴定。由于国内尚未有珍贵文物被毁索赔的先例,专家只能比照价值与其相当的文物,最后认定下马碑价值最低为2500万元人民币。法院审理认为,下马碑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沈阳故宫古建筑群的一部分,司机卢志会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撞坏下马碑,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故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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