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近日发出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通知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总体上看,前一段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巩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对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总结完善,继续坚持;对一些应急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个别过度做法要及时纠正,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
通知还包括了以下内容:
在疫情趋于缓和的情况下,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制,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务必做到常备不懈。
各地经调整设立的规范的发热门诊要继续保留,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布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保留备用,各种救治设备、隔离设施不能拆除;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更不得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旅客在境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摄氏度(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摄氏度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数量,避免重复检查。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交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对进入本辖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放行,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进行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进行消毒。
目前,使用较多的中草药、胸腺肽等预防性药物,只能在调节人体免疫状态、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力方面起一定的作用;干扰素体外实验结果显示有抑制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作用,但上述药物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确切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价、验证。因此,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预防性用药。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有损健康的X线透视。
继续做好对高校返校学生的医学观察,实行体温日检日报制度;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
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非典型肺炎治愈出院病人中没有发生新的疫情传播,与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是安全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治愈出院后一般需要休养,但不应限制其生活自由。一至两周后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