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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针对科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06-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金振蓉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今后,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可以享受门票税收优惠。在《科普法》即将颁布一周年之际,我国近日出台了针对科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的。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其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在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内。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这些单位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悉,与这些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都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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