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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制度改革取得突破

2003-07-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梁晓华 我有话说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私营企业投资科技与发展,欧盟2000年启动改革欧洲专利制度的“共同体专利”,以促进商品流动、清除障碍、有效降低发明专利所需翻译和注册费用。这项改革近来取得实质性突破。

1973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共体成员国和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国,于1977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欧洲专利局”。该机构有工作人员5000人,每年接受专利注册申请约上百万件,工作效率很低。由于它不属于欧共体,欧洲各国专利局依然受理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承认。此外,专利的翻译和注册费昂贵,近3万欧元,且有效期短,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欧共体科技创新和内部市场的发展。因此,各国对改革现行体制,实现欧盟范围内专利相互承认的呼声一直很高。

1999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绿皮书》,提出改革专利制度。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提出欧洲专利注册制度改革,但各成员国对降低注册翻译费用、各国司法相互承认欧洲专利等问题的分歧较大,阻碍改革进展。

2002年4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推动这项改革的建议。今年3月3日的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共同体专利”的法律、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担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授权意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担任主席国期间,完成对“共同体专利”的立法。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利部门,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基础上,建立“共同体专利法庭”,从2010年起运作,专门审理专利纠纷。专利注册仍然由欧洲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必须使用英、法、德三种工作语言中的一种,由专利局将文件译成意大利和西班牙语,批准注册后,再翻译成欧盟各国用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对半分担。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减轻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使“共同体专利”同《慕尼黑协定》的现行专利制度相结合。欧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由欧洲专利局按照该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共同体专利”。该专利将得到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承认。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颁发证书、转让或注销。当专利所有者身为国家或公司职员时,由其雇主或单位所在国的法律确定其专利权的归属。禁止一切不经发明者同意的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行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发明创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员国注册后经发明者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欧盟有权在“特殊时期”限制某专利的生产,或在认为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时禁止推广和使用。专利权所有者每年要交纳维持专利生效的费用。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发明者和欧盟权益遭假冒伪劣仿造侵害时,“共同体专利法庭”将依据《慕尼黑协定》审理和决定处罚。新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识产权,更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本报布鲁塞尔7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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