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江苏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该制度的目标任务、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管理与监督机制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悉,江苏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3年,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5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04年,各省辖市覆盖率不低于60%;2005年,各省辖市覆盖率达80%以上。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按标准缴费,原则上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合作医疗给予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合作医疗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