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消费者正在觉醒,他们懂得知情权对自己明明白白消费有多么重要。不仅仅是每年的“3.15”,就是平常日子,消费者也在为自己的知情权奔走呼号。
在古城西安,曾发生一起一消费者在肯德基接受服务时,店方只出示英文消费单的案件。该消费者认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肯德基”向原告出具中文消费单;书面向其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26元;精神抚慰金1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肯德基”与消费者主动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元。
在北京,一些消费者对某厂家胡乱编造医学术语,吹嘘某产品为“克隆技术”、“20世纪生命科学领域的两大突破”的行为大为不满,认为这种自我吹嘘实际上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些消费者依照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前不久,一位年轻的实习律师跟北京中友百货较起了真儿。这位消费者认为,中友百货在报纸上刊登“满50元送20元A券”与实际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中友百货履行承诺,赠送原告160元,并赔礼道歉。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尊重和保护这种权益,是任何商业行为所不可违背的最高原则,是企业和商家最高的价值观,也是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这就是诚信产生生产力,诚信产生经济效益的道理。
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反映,他们之所以不愿明明白白面对消费者,实在也有苦衷。比如,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顾虑,担心贴明标签会影响产品的销售。有关专家据此提醒这些经营者,把消费者蒙在鼓里,以牺牲公众知情权来牟取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表现,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害人又害己。
事实上,把知情权交给消费者,也是许多行业业内人士的期望。因为他们知道,依靠蒙骗、缺乏诚信的生产或经营都是不能持久的。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有的没有标明成分,也不注明牛奶当中有多少奶粉,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处于糊涂状态。近日,一些业内人士站出来呼吁,认为奶业目前最迫在眉睫的事情就是推出鲜奶标识,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我国的《消法》中,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常常藐视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这一状况,有关专家认为,政府必须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才能保障消费者充分享受到知情权和选择权。
比如《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是,在一些食品广告中出现了许多缺乏明确界定的商业用语。政府部门就应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有专家指出,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指出,各国公众都有权利知道转基因食品的真实情况。依据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已开始对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和标识管理,颁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自2002年3月20日起,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玉米、油菜等及其制品若属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但该管理办法颁布已近一年,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许多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并未依法进行标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遭到了严重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责无旁贷。
一些消费者指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对那些蓄意牺牲消费者知情权,来谋取某些利益的人或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惩罚,情况严重的还应通过法律形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