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贸易局原副局长、区物资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华惕中,因为作风霸道、常板着铁青的脸、为人吝啬得像个“铁公鸡”,在当地素有“铁局长”之称。从1986年到案发前的2002年6月,17年间这位“铁局长”先后142次受贿,贿款累计162万多元。期间,他还贪污公款人民币5万元、美元6000元。此外,他还有116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铁局长”的受贿金额、来源不明财产金额,均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无锡市查处的同类案件数额之最。
6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除依法追缴受贿、贪污及来源不明的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后,华惕中提出上诉,旋即又将上诉撤回。现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华惕中是怎样走上不归路的?他在生活中“品味”出的“双赢理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华惕中是在1976年被招工进入当时的无锡县(1995年撤县建市,2001年撤市分设锡山区和惠山区)物资局做煤炭业务员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吃、穿、用所有的物资都实行计划管理,物资部门可谓不折不扣的“香饽饽”。曾经下乡插队8年、亲身经历过生活艰辛的华惕中一开始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工作很努力。但是,随着自己在公司渐渐“站稳脚跟”、职位逐步提升,看着每天都有大量的计划物资变成大笔的金钱从自己手中流过,自己的单位赚了很多钱,对自己曲意逢迎、恭谦不已的客户也赚了大把的钱,而自己每月却只能领到区区几十元钱工资,他的心理越来越不平衡了,“捞钱”成了他心中越来越强烈的欲望。
1985年5月,华惕中因为经营业绩突出被提拔为县物资局下属无锡县煤炭石油公司副经理,分管煤炭经营业务。权力大了、监督少了,那被压制的欲望开始发芽、生长了。1986年10月,在担任副经理一年多后,他到安徽省淮北市出差。在一家业务单位经理武某的办公室里,谈完生意后,华惕中“关切”地问:“你公司向我们供应煤炭,赚了不少钞票吧?”“还不是靠你华经理帮忙啊!”武某给他点上烟后客气地答道。华惕中突然话锋一转:“现在我家要买房子,缺点钞票,你是否可以拿点钞票来用用?”那口气与他谈生意的风格一样,直截了当。武某先是一愣,但马上便答应了。武某一次就奉上了2万元。
2002年7月,已被刑事拘留的华惕中在给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写下的一份悔过书中,解释了导致他敢于肆无忌惮索贿受贿的“双赢理论”:“我错误地以为,自己替公司做生意赚了钱,也让客户赚了钱,那我收受客户的感谢费、好处费也是应该的。这是一种‘双赢’,我收的钱不过是‘灰色收入’罢了。”
在1986年,一个普通工人一月的工资不过二三十元,一个“万元户”足以令四邻八方艳羡不已。华惕中在他的“双赢理论”指导下,第一次就向安徽淮北这家公司进行了如此“大手笔”的索贿,以后他一步步“成长”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无锡市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就不足为奇了。
1989年7月,华惕中升任无锡县物资局下属燃料公司经理,成为真正的“当家人”。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无锡县物资局下属各公司生意异常红火,全局经营规模连续3年列全国县级物资企业之首,销售总额突破28亿元,华惕中在其中也作出了一定贡献。但这也使他居功自傲、工作作风越来越霸道,索贿受贿更成“家常便饭”。在燃料公司担任经理3年,华惕中竟聚敛了20万元“家产”。
1992年7月,华惕中升任无锡县物资局副局长,不再直接谈生意,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机会少了,于是他很快把目光转向了下属公司的经理们。无锡县物资局最多时下辖16家公司,这些公司经理的任命、考核、奖金发放、经营资金筹集、运作等都离不开物资局。华惕中作为副局长,在这些问题上尤其是自己分管或兼任经理的公司问题上,自然拥有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这怎么行?不行!”这成了华惕中在下属向他汇报工作时的常用语。下属公司经理们了解华惕中独断、贪婪的个性,逢年过节或者华惕中家有什么婚丧喜事,只得乖乖“上贡”,不但一年都不敢间断,而且必须“芝麻开花节节高”。对下属的“进贡”,华惕中照单全收,连客气话都不讲一句。就这样,下属成了华惕中新的长期而稳定的财源。
1993年,无锡县物资局组建物资集团公司,资产总值1.12亿元,华惕中兼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94年后,由于市场变化、投资决策失误等多种原因,物资行业开始走下坡路,但公司的不景气并没影响华惕中的“收入”:从1993年起6年间,他先后60多次收受20多名下属公司干部贿赂人民币50万元、港币7万元、美金8200元。
1999年3月,华惕中升任锡山市物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时,集团下属16家子公司已进入全面亏损,资不抵债超过1亿元。集团公司的主要任务变为推进改制,努力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妥善安置1000多名职工。就是在这样的困境下,华惕中贪婪本性一点都没有收敛。公司转制、场地出租、资金管理甚至职工领取下岗补贴等,只要有捞钱的机会,他决不放过。到2002年6月案发时,3年间他又50次收受了贿款人民币88万元、港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