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3日电学生课间活动意外伤人,学校及时尽职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此类案件:校方尽责无过错;意外伤人方赔偿受害方7.8万余元。
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本市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吕某在旁观看。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面部,造成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摘除。卞某为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03年3月,吕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6月判决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卞某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负担比例不公为由、学校仍持原理由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必须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卞某与吕某均为中学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卞某将吕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