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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药品回扣大家谈

编读
2003-09-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本版上期刊登的调查文章《揭开药品回扣的面纱》,引起了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信来电,谈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和制止药品回扣的措施。我们从中选择三篇文章刊出,同时欢迎大家继续就此事展开讨论。

药品回扣有“法”治吗

药品回扣还有“法”治吗?当然,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治理药品回扣要靠法律和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包括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以任何名义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同时,为贯彻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使虚高的药价降下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发出通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通知中明确了许多具体措施,还设计了彻底解决问题的制度性框架,制止药品回扣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应当说,我国目前针对药品回扣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如果能够得到严格落实,药品回扣泛滥的势头能够得到有效遏止,虚高的药价也能够降下来。

其次,治理药品回扣应依靠各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密切协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药品回扣问题涉及许多环节和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单靠一个部门或单位,无法有效地制止它的蔓延。这要求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如物价管理部门牢牢把住定价关,科学核定价格,防止虚报成本,严厉打击暴利。这是遏止药品回扣的关键环节。药价下来了,回扣就会减少,回扣金额少了,收受回扣的人也就不感兴趣了。再加上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高悬法律、法规之剑形成的威慑力量,我们就能够有效刹住药品回扣之风。

当前,对药品回扣行为打击不力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还有观念障碍问题。首先是国家拟采取的许多制度和措施,如医药分开、改变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严格招投标制等,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物价管理方面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造成药品定价实际由企业说了算,给药品回扣留下了空间。另外,回扣有理的观念在一定范围还有市场,执法部门对药品回扣违法人员的定性问题还有模糊认识,所有这些都必然影响对药品回扣问题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药品回扣问题要在不断健全制度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中,通过严厉打击,标本兼治,才能加以解决,从而造就健康的医疗市场和人民满意的医疗秩序。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克杰

药价“挤水”说明什么

读光明日报《揭开药品回扣的面纱》一文得知,“先必先”从医药公司进价每支3.8元,卖到消费者手中变成了39元,涨价10倍,着实惊人。前段时间,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的扑热息痛、阿斯匹林、牛黄解毒丸等441个品种、956个规格的“平民药”的零售价大幅度降低,其中“挤水”最多的高达95.83%。比如有一种叫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的针剂,原来每支卖到9.6元,降价后只有0.4元。另一种叫玉屏风口服液的由原先每支8元降为0.8元。

药品大幅度降价对患者来说自然是件好事,可我还是震惊不已。0.4元的针剂竟然卖到9.6元,这95%多的“水分”说明什么呢?可以推理,把回扣“吃”进个人“肚子”里的大有人在。药品出厂后经过大大小小的销售商最后卖到医院或药店,过一次手就要剥一层“皮”,层层回扣使药品价格呈几何形增长,涨价因素无一例外全部转嫁到病人头上。

药品是商品,当然允许其有合理的利润回报。可95%以上的利润合理吗?这个“黑洞”说明药品的“含水量”实在太大。现在有一种怪事,政府在媒体上公布的降价药品,医院和药店经常脱销,患者难以买到。其中的“秘密”并不复杂,因为药品降价触犯了厂家、销售商和医院的既得利益,他们联手集体抵制。这个问题很值得有关部门关注,并切实加以解决。药品是受到严格管制的特殊商品,因此政府对药价的管理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应该采取招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惩治回扣腐败等多种措施,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许多老百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南京热电厂尹卫国

整治药品回扣刻不容缓

《光明日报》近日刊登了《揭开药品回扣的面纱》一文,读后感慨颇多。其实,药品回扣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边发生,成为这几年百姓反映最大的问题之一。

如何整治药品回扣?笔者认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是关键。首先,政府要对医药市场进行监管。企业行为只要符合市场法则,政府就没有必要横加干涉,但当这种行为背离了价值规律,尤其在高额回扣的诱惑下,医药价格一路飙升时,政府就不能再放任不管。政府必须适时推出“最高限价”的措施,规定出一种药品的最高上线。

其次,要全面推行“阳光采购”。回扣风之所以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开展“阳光采购”,采购多少药,价格是多少,目前在很多单位都是未知数,都在“暗箱操作”,这就很容易成为滋生回扣的温床和土壤。《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国家有关部门也曾三令五申,不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经销人员回扣。规定是有了,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当前,政府采购已经推行,医药部门必须借鉴这一做法,一个医院进药多少,进什么样的药,不再由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经过集体讨论,开列出清单后,由集体去采购。

三是限制医生的“大处方”药。通过调查人们不难发现,那些“大处方”药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药价奇高。这说明,一方面商家的高额回扣在刺激着医生的胃口,另一方面医生的处方权又助长了商家高额回扣风。如果我们能及时对“大处方”药进行限制,动“真格”的,“大处方”药少了,高额回扣也就失去了市场。

四是严格执法,不给“回扣者”以法律生存空间。回扣败坏了社会风气,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败坏玷污了白衣天使形象。对待回扣必须严格执法,对那些向医务人员行贿的医药销售人员,按行贿罪论处;对那些收受高额回扣的医务人员,则以受贿罪论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姑息,不迁就。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尊严,才能使“回扣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73号联合日报副刊部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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