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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为叶浅予维护著作权

随意用画家名作印制酒瓶包装不可以
2003-09-08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任进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7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著名国画家叶浅予之女叶明明等诉伊力特公司、澄港彩印公司、伊犁酿酒总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伊力特公司停止销售该包装酒,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澄港彩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酒包装,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叶明明等赔礼道歉。

1995年1月,澄港彩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在该专利中使用了三幅著名国画家叶浅予的作品《天山舞》、《乌鲁木齐晚会猎影》、《维吾尔族舞姿》,但事先却未征得叶浅予及其继承人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该公司先后四次与伊犁酿酒总厂订立合同,提供带有叶浅予绘画作品的酒包装。此后至1999年10月止,伊犁酿酒总厂一直使用该包装生产销售伊力特曲酒。1999年5月至2000年间伊力特公司也使用了澄港彩印公司的该酒包装。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澄港彩印公司未经许可在酒包装盒上使用叶浅予三幅绘画作品时,既不为叶浅予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叶浅予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澄港彩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伊力特公司与伊犁酿酒总厂作为酒生产企业,不知澄港彩印公司提供的酒包装盒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因此,伊力特公司与伊犁酿酒总厂对1999年10月前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伊力特公司接到了法院受理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后,应视其已开始知道该酒包装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之嫌,其应该停止销售该包装酒,而其直到2000年底才停止销售该包装酒,应当对1999年10月至2000年底的侵权行为与澄港彩印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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