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2日电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保监会通知规定,此次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我国加入WTO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