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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原则的一点认识

2003-09-23 来源:光明日报 张忠斌 赵慧 我有话说

量刑原则是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官解决量刑争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个别化的方向性根据。关于量刑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认为,科学的量刑活动应该坚持量的报应主义与改造主义相统一。

报应主义在刑法史上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它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出发,主张刑罚的存在根据就是为了惩罚和谴责犯罪人而存在。随着历史的发展,报应主义自身也经历了一个神意报应、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发展历程。不管是神意报应、道义报应还是法律报应,都是建立在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假设基础之上,只不过它们各自所强调的基点有所差异。神意报应强调神意的正义性,道义报应则把法律的合法性交给了普遍的道义秩序,而法律报应则强调在法律的运作中实现普遍的正义。既然每个人在犯罪面前的自由意志具有一致性,刑罚个别化就必须建立在行为人给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上。也就是说,根据已然之罪来实现刑罚的报应。由于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如何评价客观危害就是实现报应的选择路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主张的客观危害是内涵主观恶性的,但我们不主张把主观恶性作为报应主义的一个标准而与客观危害相并列。

报应主义主张应当以犯罪的客观危害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要求刑罚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即犯罪的客观危害大,刑罚量就严厉;反之,犯罪的危害小,刑罚量就缓和。但是,报应不是要求同态复仇,不是等量报应,而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一种法律报应。具体来说,报应主义和报复是有重大区别的,报复仅指以仇还仇,以恨报恨,对于他人施于己身的恶害,通常报以更为严厉的回应,用以平复由受害而生的仇恨心理;而报应兼指以恶报恶与以善报善,并且强调恶与恶、善与善之间的对等相称关系。因此,报应是有节制和限度的,而报复则通常以漫无节制和放纵为特征。

改造主义认为,刑罚不仅仅是一种对于犯罪的制裁手段,而且具有自身的存在价值。事实上,即使刑罚是对于犯罪的反动,也由于反动中的刑罚是动态的、发展的过程而使刑罚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追求。但这里的改造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预防,在我国刑法学界,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者,都主张刑法的预防功能,即主张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观念,而在于惩罚犯罪人可以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国家基于抽象的人格,自然享有其独立的权利与利益,为了防卫自身的权利,国家需要动用自身拥有的刑罚资源来对抗犯罪,从而恢复或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价值或秩序。因此,在预防主义的引导下,刑罚的目的就在于刑法预防目的的实现,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预防犯罪的需要。改造主义是主张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为目的。如何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以及教育、改造的方式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人自然实施了犯罪,但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可以通过刑罚以外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改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要使其接受教育改造的难度较大,应该处以较重的刑罚;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容易改造的,所给定的刑罚就应该轻一些。因此,刑罚的改造主义决定了刑罚的份量应该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但是,刑法的改造主义必须建立在刑罚报应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也应在报应主义中贯彻改造主义的精神。离开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单纯的报应就成为了报复的同义词,刑罚也就失去了其深厚的人文关怀;但如果离开了刑罚的报应,刑罚也就失去了普遍的正义价值。因此,刑罚的裁量必须建立在两者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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