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家商标局认定长虹商标使用正当

HDTV Ready不会误导消费者
2003-09-2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张勤 记者 范志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一纸公文同时下达到上海、江苏等18个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文指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 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由此,纷扰1月有余的某彩电生产商控告长虹“CHDTV商标侵权一事终于有了明确结果:长虹并未构成侵权。

对此认定,长虹方面认为是在预料之中,因为长虹没有侵权是铁一般的事实。按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High-Definition Televison),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已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长虹公司自从1996年就开始致力于提升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并确立了打造数字长虹(ChangHong-Digital,简称CHD)的战略目标。而且长虹是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技术中心承担着“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等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内知名大中型彩电企业也大多于几年前就开始了数字高清电视的研究开发工作。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和结晶,并非某一个企业所能够达成或独占。

长虹宣传中心某负责人称,自从长虹声势浩大地推出了数字高清背投、数字高清彩电、数字液晶、数字视听等一系列数字技术产品后,在业界和市场上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正是这个前提导致了所谓的“侵权事件。他措辞严厉地指出,国内某彩电厂家早从在8月19日开始,在所谓“侵权事实尚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最终确认之前,就通过多种途径散布长虹侵权的言论,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长虹在销售数字高清晰电视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他认为,作为国内普通的彩电生产厂商,应该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战略创新来提升业绩,以便早日摘掉“ST的帽子上面,而不是妄图通过贬低同行、损害其他企业利益为代价来达到目的。眼下国家商标局“长虹商标使用正当的认定一出台,长虹公司将就已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这家公司法律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