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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业务亟需立法

国是频道
2003-10-02 来源:光明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 蒋正华 我有话说

电子业务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军务和电子事务四方面。它以公开、便捷、资源共享等特点,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在网上这个虚拟空间自由沟通的同时,逻辑炸弹、芯片陷阱等形形色色的电子犯罪,也严重阻碍了电子业务的开展。因此,为其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电子业务犯罪突出

据媒体报道,今年初某国一名黑客侵入服务器系统,盗取了800万张信用卡信息,许多网站被阻塞,被迫关闭,高度机密的材料在网上公开。威胁网络安全的犯罪方主要有恶意的病毒及蠕虫程序编写者、黑客、内部人员、恐怖分子和犯罪集团及外国军事及情报人员几大类。比如,病毒或蠕虫程序编写的始作俑者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专业学生,现在已成为某些具有一般计算机知识者和一些青少年的嗜好。由于上万家网站提供了攻击网络的手段,不需要精深的知识,越来越多的黑客为获取经济利益或政治目的就攻击网站,致使案件频发。相关法律的制定滞后于实际需要,以致许多黑客气焰嚣张,甚至还举行世界黑客大会,肆无忌惮地交流经验,有些国家情报部门也到会上招募“人才”。

又如,由于内部人员可以轻易进入内部网络系统,他们不满时就可能恶意攻击系统,修改数据资料,或盗窃机密,破坏系统,安置病毒。据统计,这类犯罪曾占网络犯罪一半以上。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也是恐怖分子和犯罪集团活动的良好环境,他们用公开或内部的信息入侵网络,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如宣传、密谋、集资、联系和管理等活动都可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实施。

电子业务立法的现状

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立法的要求。早在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数字签名法》,此后,芬兰、英国、法国、新加坡、德国等纷纷开展电子立法工作。截至2002年5月底,已有近3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

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根据电子商务开放性、发展性的特点,原则性地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2001年,贸法委又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的12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电子业务发生司法纠纷时,往往需要电子证据,因此,电子业务对司法工作中最基本的采证也提出了挑战,目前许多国家证据法中对电子证据多采用推定方法。

1999年广东省邮电部门就与国外签订了电子合同,但各种电子业务发展迅速,这些活动没有法律保障。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许多部门已制定了行政规章50多件,但亟待统一规范。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专项电子法律,还只是个原则的框架,有许多细节尚待在实践中完善。

电子业务应尽快立法

在司法方面,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在加紧建设中,2003年底将完成各省人民法院的局域网建设;发达和较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底建成局域网;其他地区也要在2005年底前陆续完成。目前,我国电子业务已有多起案件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亟需加强、解决的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更需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的电子法律,以防不法分子对电子业务的侵害;我国亟需出台电子签名法,作为网络活动的基础,并抓紧就电子合同、交易、支付、结算等活动及网络行为、电子证据等方面立法,以形成电子业务完整的法律体系。

由于简便、快捷,美国网上交易仅三大汽车商采购就达2000多亿美元,节省资金100亿美元。美国国际数据公司2001年预测,到2005年,世界企业对企业(B2B)的电子商务总量规模约增长到4.3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增长势头很猛,可见电子立法势必跟上。最近,新加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网络法庭,利用网络电视技术,在网上控告嫌犯,也可进行审讯。目前该法庭仅有民事程序、税务和遗嘱审讯、领养审讯、审前会议等业务,各方面反映良好,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方便了诉讼各方,该国正计划扩展到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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