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犯罪作为最令人情绪化的领域,几乎成为被理性遗忘的角落。在历史上,虽然在哲人的著述中不乏有关犯罪的某些甚至是十分精彩的论述,但是还没有对犯罪本身的系统研究和认识,即使是后来出现的据称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学也无法代替犯罪学。因为刑法学关注的仅仅是关于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而不是犯罪现象本身。它只有个体(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概念,而没有“犯罪现象”的概念。刑法学实际是“犯罪法学”或“刑罚法学”,是注释法律上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注释法学,它只解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问题,而不解决法律之外的其他问题。所以,在犯罪学诞生以前,人类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认识和了解处在盲点。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犯罪现象也急剧增加。在刑罚不能很好地解决犯罪问题的情况下,社会需要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和宏观把握,以便制定科学、有效的犯罪对策。强烈的社会需求促成了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犯罪学的诞生。犯罪学开辟了从法律之外整体研究犯罪现象(包括犯罪人)的新途径,把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抽象出来,作为社会现象来进行观察和思考,从而发现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这种研究视角和方法,开启了人类认识犯罪现象的科学历程,推动了人类科学应对犯罪现象的理论和实践。法国犯罪学家卡比指出,犯罪学不仅产生于刑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刑法的新生创造了条件。犯罪学所能贡献的是一种比不同国家的立法更为广阔的视野,因为这个视野具有普遍性。其次,是一种比刑法更为客观的视野,因为其不为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的紧急需要所制约;最后是一种由社会临床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所充实的视野。面对冰冷的刑法,犯罪学带来了科学的、人道的因素,并成为可以使人们掌握犯罪事实的科学。更重要的是,犯罪学结束了只以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最原始的单一反应的被动局面,带来了刑法、刑法制度和刑法学的新局面。
然而,从犯罪学诞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没有像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那样被人们正确地理解,反而经常在令人奇异的眼光下受到不同程度的置疑和贬损。在犯罪学刚刚产生的时候,就与刑法学发生过一场生死之战。早已存在的刑法学自认为是研究和认识犯罪的学科,因而认为刑法学包括犯罪学,犯罪学没有必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后产生的犯罪学为了生存,也曾极端地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否定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能对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价值有比较正确的理解,这在犯罪学不甚发达的地方尤其突出,例如把犯罪学视为刑法学之下的分支学科或辅助学科就是一种反映。
此外,人们在追求真善美的价值生活中,对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一种错误的前提预设:科学只能研究真善美的东西,假丑恶不配沾科学的边,对待它们只能是“武器的批判”,与犯罪对应的只能是惩罚,兴师动众地以科学来研究犯罪未免亵渎了科学。实际上,从否定之否定的立场看,犯罪学也是研究真善美的科学,是从追求真善美的目的和角度研究假丑恶,它追求的终极价值与研究真善美的科学是一致的,是殊途同归。所以,犯罪学像所有社会科学一样,也属于研究社会现象规律的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