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万元,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今后与何某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一审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
被告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道歉。但盛某的行为并未对何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盛某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为何某辩护的张绍明律师说,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盛某不再提出申诉,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至此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