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9日电银监会日前发布2号公告,宣布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个城市,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据悉,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中国企业人民币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按法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后,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上述四城市。尚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可一并申请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