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永嘉县乌牛镇码道村村委会状告温州市规划局行政争议和行政赔偿案。据记者了解,此案中村委会提出的高达1亿元巨额索赔在行政赔偿案中实属罕见。
原告乌牛镇码道村村委会诉称,2001年3月,温州市有关部门批准温州市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立项。同年4月26日,温州市规划局下达“意见书”,同意该水泥粉磨站选址永嘉县乌牛镇码道村。今年3月21日,该水泥粉磨站试生产。5月15日,因噪声等污染普遍超标,温州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停止试生产、实行整改的通知。(本报2003年9月13日A4版《永嘉县最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缘何进退两难》曾作专门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温州市规划局不考虑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水泥制造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污染危害,影响了码道村2600多名村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意见书”,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辩称,首先,原告村委会并不享有诉权,它不能代表村民起诉;第二,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属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至2003年4月26日届满,现在起诉明显丧失诉权;第四,原告诉称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五,被告出具的选址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无不当。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悉,庭审主要围绕原告有无诉权这一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及辩论。经过庭审,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宣布将进行认真评议后,于近日决定原告是否享有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