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投资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一直争论的焦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肯定的回答,成为激励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的关键性政策。本人在承担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转型期中国教育重大政策、法律案例研究”中,对不需要合理回报、需要合理回报以及经营型等三类民办教育机构,做了深入探讨。这里仅就需要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什么标准取得合理回报、各种要素指标的确定以及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需要合理回报型”民办学校是指非国家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用自己的资金向社会投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并要求从该学校获得合理回报,学校属于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要合理回报型”民办学校与“不要合理回报型”民办学校相比,主要区别是:1、投资人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2、投资人投资的主观目标不完全是公益性的,有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3、投资人行为性质是资本运营行为,投资者虽然投资教育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还是希望通过投资获得一定收益。
民办教育投资人实现合理回报的取得,首要问题是确定一个合理的回报标准,而在确定合理回报标准之前,先要对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规定费用等具体要素进行确定。
(一)、办学成本的确定。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一般有四大组成部分:硬件建设费用、队伍建设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特色和品牌战略费用等。
硬件建设支出,包括土地购置费、基建费、维修维护费、办学设备费、水电费,是民办学校一项最大的开支。我们以2000人规模的学校为例,光硬件建设就至少需要投入2亿资金,而且在正式运营后还需要支出50—100万元/年的维护、维修费用。此外,设施和设备的折旧费也很大。按照国家对合格高等院校硬件和实验室合格条件要求,要达到一所合格民办高等院校,硬件建设成本要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不断增长。
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奖金、外聘人员劳务费;教师招聘、培训费;为教师购买各种保险费用;提供高薪酬,吸引优秀师资费用,购买教师住宅费用等,这些费用属于常规性支出项目,几乎要占民办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半以上。
宣传推广等费用,包括媒体广告费、宣传资料费、内部刊物费、礼品费用。与公立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招生不同,民办学校要自己独立招生,宣传推广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每年要在30—50万元之间(有的民办学校会更多)。
日常教学业务费,包括出题评卷费、监考费、加班费、学术报告费、学生活动经费、文体活动费、教学设备维修维护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科研开发费、学科建设、课程建设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都是民办学校必须支出的,作为办学成本应当以实际支出来计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为了防止投资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削减某项开支,可以在法律解释中对这些成本作出最低标准的限制性规定。
(二)、预留发展基金、公益金、风险保证金的确定。预留发展基金是要求民办学校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储备,可用于扩大学校办学规模,增加资产投入,创特色和品牌学校。如,目前很多民办学校并不简单地把自己定位在是公办教育的补充或教育市场的点缀,在公办学校的夹缝中“拾遗捡陋”。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他们都打出了创建特色或打造品牌的旗号,其实这是民办学校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国内教育市场进行的深度激活。然而,创建特色和打造品牌都不是一挥而就的,民办学校为此要花费资金成本、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这就需要运用发展基金进行投入。
民办学校预留发展基金相当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公积金,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也相当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公益金。这二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按照《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民办学校可以按当年收入减除成本(固定资产成本不能完全减除,应将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减除)的余额乘上10%列入预留发展基金;乘上5%—10%列入公益金。
风险保证金也应当有一定的提取比例。在当前,民办学校要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教育市场风险和自身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如国家相关教育政策调整、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如某些省取消教育储备金的做法就曾导致很多民办学校面临过生存危机)等;教育市场风险,如政府扩大公立学校规模、适龄入学学生减少、学校过多等导致教育市场严重供过于求;自身经营风险,主要包括教师队伍的难以稳定导致学生和家长的不满,个别投资人的急于收回投资等短期行为引发资金危机,校园伤害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等等。所以,对民办学校来说,应当提取部分风险保证金,以保证经营遇到风险时,学校可以采取紧急措施。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也可以列为当年收入减除成本余额的10%。
总之,“三金”应按当年节余经费额乘上规定比例进行提取。“三金”应当累计计算,总比例达到办学节余总额的50%时,就不再提取。
(三)、计算基数的选择。以何种资金作为基数来确定“合理回报”的计算基数,通常有三种数据可供选择,一是按投资人的投资额计算;二是按学校收入计算;三是按办学节余额计算。
我认为,采用节余额作计算基数为好。第一,采用节余额作为计算基数,可以促使民办学校努力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质量,降低成本开支,提高办学效益。第二,促使投资办学者追求最大利润,加大资本投入,扩大办学规模。第三,以节余作基数比以收入额和投资额作基数更有实际意义。因为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是从节余额中提取的,如果没有节余额,就根本谈不上回报问题。第四,以节余额作基数对投资人来说更为合理。如果以投资额作基数,当节余额少时,投资者拿不回预计的回报额,对投资者来说,这种预计就等于空想;当节余额多时,投资者也只能拿投资额确定的比例,投资者拿的就少,这就显得不公平。当然,以节余额作基数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投资者难以预测投入资本可获得的利润,容易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投资者投入少量资本,但借助国家政策和其他因素使办学获得节余,也可以获得高额分配;也可能使一些学校为了实现投资者利润而故意压低各种支出,影响学校发展。但这些问题,只要配套管理措施执行严格,学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就不得进行“回报”分配,即可避免。
(四)、“合理回报”比例的确定。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投资人投资额作为计算基数,具体的比率略高于商业贷款的利率。另一种观点认为,以节余额作为计算基数,再确定具体的计算比例。本人赞同后一种观点。如前所述,民办学校在投资者履行完投资义务后,每年取得的办学收入减除运营成本、“三金”后就是办学节余。国家应当明确学校可以按一定的百分比来为投资者支付“回报”。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具体比例可以略高一些。本人认为,可以按高于目前的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这样才能调动投资者向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又不能太影响其他行业的整体平衡。
(五)、“合理回报”支付期限的确定。投资者投资往往很关心什么时间能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利益。如果民办学校投资本属集体所有,即使投资者借款投入也要靠投资者自己偿还,只有当学校停办时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和取得一定利润,并且往往不能收回现金,只能收回一些房屋和资产,又难于变现,这样就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投资热情,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应当允许投资者在短期内就获得一定的收益,使投资者看到投资回报,更大地激励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所以,应当允许投资人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投资回报分配。并且不要规定“合理回报”的年限,因为规定年限会导致投资者急功近利,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作者系浙江万里学院基础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