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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捕一人 不错诉一人 不错办一案

2003-11-1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杨恒 金凌梅 刘宁 我有话说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不错捕一人,不错诉一人,不错办一案”已成为江苏省江都市检察院每一名办案人员时刻谨记的信条。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00余人,受理移送起诉2000余人,结案率达99%以上,起诉案件经法院审理均作出有罪判决。案件质量和执法效果得到上级检察院及当地党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在扬州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质量考核中名列前茅。2000年、2001年该院连续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人民满意的五好检察院”,2002年被扬州市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2003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荣记一等功。

规范办案制度先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保证办案质量,制度约束是关键。多年来,该院一直强调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来管理案件、管理办案人,先后制定了分级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管理、主罪主证复核、重大案件报告、案件督察等多项制度,全面规范办案行为。

办案责任制度要求承办人员全面审查案件,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提出承办意见,承办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改变意见的由部门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委会改变意见的,由检察长或检委会承担责任,这项制度保证案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依照错案追究制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刑检部门坚持行之有效的案件审查制度,对每一起案件都坚持做到“四个弄准”、“三个查清”、“两个把握”。“四个弄准”即审查主体时要弄准身份、弄准年龄、弄准精神状况、弄准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三个查清”即在审查证据时要查清证据的客观性,掌握证据的来源;查清证据的关联性,看证据能否形成锁链;查清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搜集的证据。“两个把握”即把握定性关,保证罪名准确,把握好法律适用关,保证适用法律正确。如侦查监督科在审查王磊涉嫌盗窃一案时发现户口簿上标明王磊系1984年9月1日生,而王磊却坚称1985年9月1日出生,如按其交代的年龄则盗窃时不构成犯罪。承办人及时发现这一疑点,为查清事实,避免错捕,承办人两下高邮,先是找其父亲、邻居核实,后在其出生医院找到了王的出生证明,证实王确系1985年9月1日生,避免了一起案件的错捕。

实行案件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在各个办案环节上不出问题。受理:内勤统一受理、认真审核、及时登记;分案:按照各办案组承办数量及业务专长调配案件;内卷归档:及时立卷,保证案件不泄密、不遗失;赃物管理:专人签收,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保证随案物品不损坏、不截留。

另外,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是防止违法办案的两道有力防线。三年来,该院共回访150多次,发放监督卡200余张。

深化改革观念求新

迟到的公正无所谓公正,高质量的办案不仅要求公正而且要求高效。该院积极推行办案模式的改革,通过实现检察改革推动案件质量的综合提升。

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是该院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一般案件由承办人独立审查、主诉(主办)检察官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主诉(主办)检察官会议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正式实施。三年来,主诉(主办)检察官直接决定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63%,主诉(主办)检察官会议决定的案件数占受理数的25%,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决定的案件占受理数的12%,这样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保证了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核质量。

现行庭审模式在原职权主义模式基础上,适当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模式的积极因素,该院要求在办案方式上转移审查案件重心,推动由审查供诉为主,向审查其他证据为主转变。从提前介入开始,就引导侦查人员轻口供、重证据,把握好取证方向。审核案件时继续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制度。补充侦查时还要附带补充证据意见书,详细说明应补哪些证据及该证据有何作用。

推行案件沟通制度是该院又一改革之举,由只注重法律效果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转变。庭前证据开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实现与律师的沟通,促成对案件认识上的统一,提高庭审效果,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案件协调制度实现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减少程序上的往复,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案件公开审查推行与当事人的沟通,促成当事人了解政策法律,明白检察机关的认定理由,相信检察机关的判定结论。如该院在审查一刑事申诉要求返还扣押财产案中,一改过去的书面审查然后告知复查结论的做法,而是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会,与申诉人及其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使这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申诉人对复查结论表示满意。

“宝剑锋从磨砺出”,案件质量就是江都市检察院的锋芒。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锋芒会越来越亮,永不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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