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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优惠政策竞争的误区

2003-12-16 来源:光明日报 朱廷珺 我有话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在推进地方工业化的过程中,不顾本地区的区位特点,竞相出台极其优惠的引资政策,展开了吸引外资的政策竞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引资指标,部分党政机关干部离岗四处招商。笔者对此实不敢苟同。

大量研究表明,优惠政策与外资流入量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优惠政策并不是影响外资流入的主要因素。投资引力的大小取决于综合的区位优势,包括良好的基础设施、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如健全、稳定、透明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廉洁、高效的政府)、一定的市场规模、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低廉的生产成本,以及拥有技能素质良好的工人数量等。一般来说,外资愿意在经济发展速度快、基础设施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繁荣昌盛的当地产业部门进行投资。这是优惠政策无法替代的。而且,技术、资本密集型投资看重的并不是优惠政策。

资本是趋利的。无论是资源导向型,还是市场导向型、成本导向型投资,如果投资者的反应低于当地的期望值,即使政府使尽浑身解数,也难以让外资青睐。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优惠政策的低效性,自觉走出政策竞争的误区,外资政策朝着公平、自由、透明的方向改进。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经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弥补了区位优势的不足,增强了吸引外资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外资对计划经济体制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优惠政策起到了补偿外资运营效率损失的作用。但实践证明,单纯的优惠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整体区位优势的增强,特别是受区域(如APEC)和多边(如WTO等)商务规则的约束,优惠政策使用的空间在逐渐缩小。

国际经验表明,对外资无节制的竞争会导致优惠政策泛滥,进而给本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利用优惠政策竞争外国投资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尤其是当外国直接投资者创造的溢出效应不足以补偿优惠政策的成本时,以及优惠政策导致投资的地区和产业分布扭曲、造成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这种代价就更加昂贵。另外,如果给予外资税收等优惠政策待遇,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获得免税期的外资企业实际上被允许用东道国免征的所得税抵付在母国应缴的所得税,即等于东道国政府给外国政府上缴财政,从而产生“反向外援”效应。

优惠政策竞争会引起地方资源配置扭曲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前者指政策竞争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单向流动聚集,并且会使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投资成本上升,容易加剧地区发展不平衡,最终损害地方和国家利益。后者指政策竞争会产生“抑内让外”效应。当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时,内资企业的竞争劣势会因政策待遇的不平等而放大。在这种情况下,难保内资企业不设法“搭便车”,要求分享特殊优惠政策的好处。

优惠政策的诱惑或引资政绩考核的压力会导致“假外资”现象泛滥。在区位优势很小的情况下,企业“搭便车”的愿望与基层干部“完成”引资任务的愿望往往一拍即合。“假外资”(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假合资”)的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诱发各地相互效仿,滋生腐败;影响国家财税收入。不仅如此,由于“假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租金是建立在浪费大量极其短缺的地方资源和资金之基础上的,其结果也会抑制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步伐。那些坐享政策好处、不思进取的企业,一旦失去优惠政策的庇护就变得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追求“政绩”或完成指标的本届政府留给下届政府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应当明白,优惠政策有其特定的涵义,那些构成吸引外资的一般性政策以及非政策因素不属于优惠政策范畴。投资促进一般有三大类:形象建立型促进活动,通过实际行动提高本区位的声誉;目标吸引型促进活动,即直接招商引资;服务型促进活动,即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各类服务。尽管投资促进活动的目的与优惠政策都是为了竞争稀缺的外资,但投资促进活动更有价值,它不会导致地区之间的殊死竞争,而优惠政策有时则会招致过度竞争。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目的在于处理投资优惠政策与投资促进活动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优惠政策泛滥和恶性竞争是不恰当的政绩考核方式的副产品,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以利用外资多寡来考核基层干部政绩是一种急功近利、违背资本流动规律的做法,会破坏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秩序,危害性不可低估,应当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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