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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执政为民

2003-12-16 来源:光明日报 杨灏 我有话说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权力来自于人民,根本宗旨和运行目标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为民,要求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因为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表达自己的意志,确定自己意志的执行者——行政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表述人民意志的最基本途径和形式就是制定法律。所以,执行法律,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其次,依法行政还要求法律优先和权力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内做出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行政规范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规范做出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则行政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再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最后,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权责统一。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种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要求它必须尽全力保证完成,这就是职责。职权和职责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要做到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认识水平,正确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第一,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机关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当官做老爷。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党领导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做到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做到服务于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有法定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坚持法律至上,使权力服从于法律,实际上也就是坚持人民意志至上,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而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又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所以,要实践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就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使他们树立起在进行行政行为时都要想一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意识。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总之,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坚持把执政为民的要求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通过各项行政行为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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