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近日刊发一题为《“民工”这个称谓该退出历史舞台了》的文章,称民工留给人们的记忆是“衣冠不整、文化不高、素质低下、偷鸡摸狗而且只配在小品中出现”,认为“民工”是早已过时的歧视性,已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应当由《劳动法》中“劳动者”这一中性称谓取而代之。我对这种看法不敢苟同。
和那篇文章的作者一样,我也觉得“民工”这个称谓沉甸甸的。因为一想到民工,就很容易联想到他们艰苦的工作、焦虑的表情甚至一些不太文明的举止,也会联想到时下各地为民工讨工钱的事情,甚至联想到高层忧心的“三农”问题和国家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但是,我以为这并不是取消“民工”称谓的理由。
在讨论“民工”这个称谓是否该退出历史舞台之前,首先应该问一个问题:“民工”称谓本身有什么过错吗?
“民工”这个称谓经历过约定俗成的历史过程。解放初期人们所称的民工,通常指在政府号召下参加修筑公路、堤坝或帮助军队往前线运输物资等工作的人,其中以农民为主。改革开放后,民工则主要指进城务工的农民。从“民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变化,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历史变迁的轨迹。是变化的历史环境使农民有离开土地外出谋生的机会,是改革开放的政策催生了新的“民工”概念。既如此,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民工”称谓背后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任何人都无法抹杀“民工”称谓的历史演进过程。
“民工”之所以叫做“民工”,是因为其既具有“民(农民)”的属性,又具有“工”的属性。“民”(农民)表示其户籍在农村,一般都有一份责任地,要交纳农业税费,而“工”则表示他们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为生。应该说,“民工”称谓用来指代这1亿多兼具农民与工人属性的群体是恰当的。并且,仅从字面上说,“民工”一词绝不带任何歧视色彩。
现实中对民工的歧视,源于对农民的歧视。因为农民到了城里谋生,城乡差别在民工身上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民工不仅干着最苦最累的活,拿着最低水平的工钱,还要交纳所承担的农民负担;早些时候,有的民工外出务工不仅要怀着被收容遣送的恐惧,还要办理《劳务输出证》、《暂住证》之类的证件,而诸如办证之类的谋生成本原本就是制度强加给他们的。
当然,城里人并不天生就瞧不起民工。是城乡二元化差别导致了“民工”这一称谓中所含的歧视性色彩。如果不通过体制调整和制度革新给农民以与城市人平等的待遇,我想,即使把“民工”称谓改成“上帝”,恐怕也于事无补。而想通过改变“民工”称谓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要么是没摸到病灶,要么则是异想天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