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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点评47种品牌汽车随车文件
2004-01-0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对宝来、红旗、威驰、帕萨特、别克、中华、福特、雪铁龙等24个轿车生产厂家的47种品牌汽车随车文件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的结果,将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归为十项。

其一,厂家有意规避责任,声明其极限责任就是修理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中消协认为厂家的声明是无效的。

其二,厂家为规避责任,在格式条款中声明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依据《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及《消法》的规定,中消协认为,如果厂家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其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中消协认为,此规定违法。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其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中消协认为,易损件或耐用件,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逃避法律责任。

其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中消协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认为,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六,若不在厂家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中消协认为,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其七,汽车随车文件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中消协认为,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其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中消协认为,消费者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若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承担质量保修。

其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中消协认为,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其十,厂家指定销售零部件。中消协认为,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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