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因为邻里纠纷,家住江苏省江阴城的朱彩萍的父亲被邻居打伤,造成4根肋骨骨折,脾脏完全破裂被摘除的严重后果。为了给父亲讨一个说法,朱彩萍与其父亲踏上了诉讼之路,没想到这一告,就是九年的不归路。
案件本身并不是什么十分复杂的事情,因为朱锡才在邻居李正荣建房时,对房屋的边界问题产生了纠纷,在与邻居的争执中,年老的朱锡才被邻居打成重伤,造成4根肋骨骨折,脾脏完全破裂被摘除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李正荣对于其邻居的身体状况是了解的,对于自身的伤害行为对于老年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其应当预料。其非但不予注意,反而以砖砸、脚踢、拳打、口咬等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当事人严重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该说本案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要秉公执法,事情很快就能水落石出。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法律。首先,在案件之初,就有人告诉朱彩萍说:“人家都在找关系,你也找找关系吧。”可是她说:“我就不找,我不相信,法律会找不到一个说法。”结果,第一次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退回补充侦察,第二次,公安机关查清事实,重新搜集证据33份,并查明李正荣曾指使他人做伪证以混淆事实,为自己开脱。但依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检察机关驳回。最后,公安机关以“过失伤害罪”,以含糊不清的“自己摔倒”向检察机关报送时,检察机关才不情愿地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接着,事情依然十分复杂。在法庭上,被告李正荣居然当庭向朱锡才提起了刑事反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朱锡才的故意伤害罪。这可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呀,原告是检察机关呢,朱锡才在此案中的角色只是一名诉讼参与人,被告如何能向其提出反诉呀?除非他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民事反诉。如果说被告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错误地提起反诉的话,那么法院与检察院的做法就不得不让人觉得这个官司比较复杂。在被告人当庭提出反诉以后,且没有提供书面的正式的诉状的情况下,法院受理了他的反诉并继续开庭审理,而检察院也未对此提出任何的异议。并且在这样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作出了判决:“被告李正荣犯过失重伤罪,免于刑事处分,赔偿朱锡才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49万余元。被反诉人朱锡才无罪,应赔偿李正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15元。”
接下来的事情依然很复杂。朱锡才父女收到二审判决后,不断地向法院提起申诉,然而却一次次地被驳回。最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当朱彩萍向法院交涉时,一位法官这样回答:“我们不想改了”。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法院意识到审判结果是不正确的吗?既然不正确,为什么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那既然没有启动监督程序,审判就是正确的,何来不想改?
法律规则是简单和明确的,其以成文的形式调节与规范整个社会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了伤害,只要参照法律规定,就可得知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补偿,而只要诉诸法律,法律就会依照固有的程序讨回当事人的权益。这是法律的固有品质:稳定与可预测性。
然而当法从纸面上来到现实的时候,却平添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而变得复杂起来。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找关系,拉人情,把法律当成可以以某种方式操纵的工具;法官为了一己私利,把手中的审判权当成谋利的工具,不惜出卖正义与尊严。这样原本简单的事情却由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黑暗联合而变得浑浊与复杂起来。
法律变得复杂的后果是很明显的,不要说法律的公信力,单是人们在打官司时对法律与法官的猜疑就足以让法制之路充满荆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