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辆报废汽车没有“缴纳”养路费,青海省晨光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121辆汽车均遭到“连坐”待遇,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拒绝为其办理正常的年审。近日,西宁市城西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认定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判定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败诉。
据青海晨光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青介绍,挂靠在这个公司的青A-16386号车已于1998年12月28日在西宁市车管所申请报废,并出示了车管所的报废审批申请表。可在2003年7月28日,西杏园交通征费稽查所告知该公司,这辆车已欠缴养路费有5年之久,总计欠费10万余元。青海晨光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认为对报废车辆征收养路费的做法不合理,故不予缴纳。最终导致了公司的其他121辆车遭到了“连坐”的待遇。无奈之下该公司将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副局长王振华说,在微机内无青A-16386号车最后缴费日期的情况下,将一本台帐上记载的青A-16386号车的转入时间——1999年元月解释为该车的欠费记录。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对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如何年度审验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们以一辆车欠缴养路费而停办该公司的其他121辆车的年度审验也是出于无章可循,只能沿用“成建制单位是一个缴费主体”的土办法,以便对集体办理养路费缴纳的单位造成一定的压力,便于养路费的征收。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费稽查机构对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并出具审验合格证明”,这一规定并没有赋予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搞年审“连坐”的权力。倒是在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青海晨光旅游出租车公司打官司期间,青海省交通厅下发的青交法【2003】570号文件给这种年审“连坐”进行了紧急的明文规定。这份文件规定“成建制单位是一个缴费主体,其车辆的年度审验也应以成建制单位进行,单位缴费情况是车辆年度审验的依据”。据王振华介绍,这是青海省交通厅因为担心其他被“连坐”的单位争相上诉而采取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