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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民间文物收藏“扩大化”

见仁见智
2004-02-11 来源:光明日报 党允国 我有话说

近些年来,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经常报道某些地区在建设施工或开发工程中挖出拆除的文物被民工一哄而抢(前段时间,甘肃、陕西、鲁南地区多次出现民众哄抢出土文物的事件),据为己有,文物贩子则闻风而至,抢在文物部门到来之前将文物“收藏”入囊中。再者,在农田基本建设和居民建房挖地基时,出土的文物也大都被私人占有,他们不愿把文物交到当地的文物收藏管理部门(无偿或奖励过低),却卖给文物贩子和所谓的“收藏”者,造成了国家文物资源的流失。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除了很多人对文物法不了解以外,我以为也和民间文物收藏的“扩大化”有关。

民间收藏文物,国家允许,文物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既可以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精神文化需求,又可以解决国家文物收藏单位因财力不足无力收藏的局面,藏宝于民,防止文物的损毁和流失,这是好事,值得提倡。但收藏文物是有严格界定的,并非有的人认为的那样,什么文物都可以收藏。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二)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也就是说,公民、法人不得买卖出土文物、馆藏文物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得买卖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文物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其他文物。否则,当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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