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闻出版总暑决定,将部分报刊审批权限委托给报刊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审批,具体办法是:
——地方单位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单位在京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委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中央单位在外地的期刊更变刊期,委托期刊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单位在京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出版增刊,委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中央单位在外地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出版增刊,由期刊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单位社会科学类期刊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申报。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出版增刊仍按原规定办理。
——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报(含周报)以上刊期的、期刊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的,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