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2月21日电如果你到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因为工作人员心不在焉没有一次告诉你必须带齐的材料,害你跑了不少“冤枉路”;如果你在工作时间内到直接受理业务的行政窗口单位办事,却发现人去岗空,即使有人也对你不理不睬,甚至无故拖延、推诿……遇到这些“不痛快”,你不必忍气吞声。日前,武汉市政府以政令的形式公布《武汉市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果群众在行政机关办事中遇上了《办法》中罗列的任何一项“不满意”,都可以第一时间到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投诉,要求追究其过错责任。
《办法》针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首次全面清晰界定行政过错,明确规定69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办法》自4月1日正式生效起,市民可以理直气壮地按《办法》规定为自己维权问责。
《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行为一旦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责任,责任人将分别受到9个档次的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行政处分。为防止追究责任时出现推诿扯皮,《办法》明确了责任划分与承担,责任承担者分为承办人、批准人、审核人三种。
根据《办法》,行政过错行为不仅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严重行为,也包括许多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小过错行为。比如:把一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顺手丢到一边;在行政检查时未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在收取罚款时不使用法定罚款单据;上岗未按规定着工作制服——行政机关内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都被列入了过错之列。“以前顶多是个疏忽,现在恐怕要受责任追究了。”一位行政人员读完《办法》后感叹身上的责任越来越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