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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

光明视点
2004-02-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 捷 我有话说

前不久,一部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电视剧《绝对权力》播出,引得一片叫好声。《绝对权力》告诉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力可能被滥用,而没有监督的绝对权力则可能产生腐败。

对任何权力而言,失去监督就会放任自流,行政权如此,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司法权亦如此。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之外的一种国家权力。在一般人眼里,检察权主要是监督别人的,那么谁来监督检察权呢?

在阳光下作业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3年以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开始启动新一轮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为主题的司法改革。

做到司法公正,检察权就应受到监督,专家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追求阳光下作业,让办案程序置于众目睽睽监督之下。

多年来,全国的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要依法查办几万起案件,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还存在着一些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水平不高,有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仅靠思想教育和内部监督机制制约还有局限性,经论证,决定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把自侦案件置于阳光下,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003年9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到目前,全国已有4675名人民监督员开始履行监督职责;截至2003年12月15日,有208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16起案件经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改变了原拟定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是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之一,各级检察机关共聘请了188名人民监督员,他们多是拥有良好社会公信度的各界知名人士、企业界人士和具有法律工作经验者。三河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贪污146万元的案件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请求改变强制措施。进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程序后,经表决维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群众说,过去的办案太神秘,我们老是觉得是在“暗箱里工作”,现在有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把关,对会不会出现错案就心里有底了。

山东省滕州市荆河办事处计划生育稽查队队长王某以居民林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将林某和一名两岁男童非法拘禁96个小时。该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认为王某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拘禁他人,情节轻微,拟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无记名投票,认为违法必纠适用于所有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检委会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决定对王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依法提起公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北省政协副主席丛斌评价说,以往检察院也聘请特约检察官,但那只是反映社情民意,比较宽泛,在效果上看,力度不够。正在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让人民监督员在办案程序上进行实质上的监督,这就朝把案件置于阳光下迈出了一大步。

兼听则明

我国有句老话:“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检察权的监督也同此理,有时办案者人在局中,由于种种思维限制,一旦产生错误判断,即便纠正,也会产生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检察决策多了一种参照,就能够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兼听则明”。

河北省邢台市某厂一名厂长涉嫌贪污案,是由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侦查结束后,反贪局于2003年3月将案件移送本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次数多,数额大,情节复杂,公诉部门和反贪部门的意见分歧较大。2003年11月,邢台市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认为,该案虽然存在有的证据粗糙、个别涉嫌贪污数额存在差异等问题,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且贪污数额较大,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最后5名人民监督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全票同意对涉嫌贪污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某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意见,邢台市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对这一涉嫌贪污案进行研究,决定依法撤销某区检察院对该案的不起诉决定,改变管辖,该案交其他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邢台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深有体会地说,此次监督促进了我们“兼听则明”,有助于公正执法,也将提高检察干警的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而且对个别检察官办人情案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区房产管理处产籍科科长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时,认为该科未经实地查验而颁发证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涉案房产档案里没有孙某签字,且案发时正是孙某调动工作期间,孙亦不承认经手此事,最后认定玩忽职守罪显然证据不足,可作撤案处理。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过研究,同意了撤案处理的意见。

大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特别是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促进检察干警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具有积极作用。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高检院有关人士总结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其他监督措施相比较,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突出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其中容易产生问题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三个环节作为监督重点,使自侦工作多了一道安全防线;二是使检察长在作出判断前,既听取检察官意见,又听取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兼听则明,从而做出更加全面客观的判断;三是突出了监督的刚性原则。与其他监督措施比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更直接、更能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

人民是裁判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谁来监督它的执法工作,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使得防止检察权滥用多了一层制度保障。

河北省深州市大堤镇程西村村民刘某某1999年以来多次举报该村代书记、村委会主任韩某涉嫌贪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四年来一直举报上访。直到前不久,此案进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程序,刘某又经历了监督全过程,当人民监督员表决结果同意了检察机关原决定时,刘某才表示息诉,停止举报。理由是,他相信经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程序后的检察权是公正的,不会被滥用。

先哲孟德斯鸠有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一段时间以来的实践,再次印证了这一名言的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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