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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安全阀

2004-03-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法律制度为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解决途径。我们可以把作为社会安全阀的法律制度称之为法律安全阀,把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保全社会结构的功能称之为法律安全阀功能,将这种功能的作用原理和过程称之为法律安全阀机制。这里所说的法律安全阀机制,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仅是指宣泄敌对情绪,还包括了法律制度处理社
会问题、防止和纠正各种越轨行为、协调社会工作以促进现实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内容。在今天的社会,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社会安全阀装置,最重要的预警系统和救济系统。

作为社会安全阀的法律制度,具有保全现实社会结构的功能,具体地说,就是预警、宣泄、控制和救济功能。

1、预警功能。社会的不稳定都有其先兆。法律制度既然被称为“法网”,就不仅仅起到制裁作用,同时也起到“雷达”预警和控制作用。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技术手段,确定社会紧张超过一定强度(临界点)即纳入法制轨道。这套立法技术手段主要体现在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如我国司法机关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时均审查该项刑事纠纷中有关数据、情节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度,否则不予受理。受理以后,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确定该项刑事纠纷的强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确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实际上划分了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对各类社会纠纷的预警范围。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日常的司法统计和工作报告分析各地和全国范围的法律制度运行状况和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社会结构的紧张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报告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解组现象,提醒全社会注意,并寻找解决办法。

2、宣泄功能。法律活动是宣泄不平情绪的重要渠道。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诉讼和仲裁的程序进行指控、辩护或辩解,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具体的纠纷,在具体纠纷得到公正处理的同时,不平情绪也就随之消除。当然,在规定的诉讼活动或仲裁、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然会发生某种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被控制在一定的强度之下(限于口头和书面的冲突),不允许发生暴力冲突。诉讼法严禁在诉讼过程中发生非法冲突。

3、救济功能。法律制度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社会救济,一是规定法律救济权,即通过法律规定在原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相应的派生权,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制度通过司法保护的方式维护法律救济权的实现。二是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协调、促进各种社会救济工作。

4、控制功能。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比其他手段更为广泛和有效的作用。一是对法律性越轨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对法律性越轨进行了分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对策。这种法律对策包括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各类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不同方式的制裁(包括民事法律制裁、经济法律制裁、行政法律制裁和刑事法律制裁)。法律对策不仅仅包括制裁对策,也包括了预防、纠正越轨和改造越轨者等对策。我国法律一方面重视制止、制裁各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则重视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促使他们在思想根源上放弃越轨动机,走上正道。二是对非法律性越轨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不仅仅对法律性越轨起到控制作用,而且对非法律性越轨也起到间接的控制作用。法律制度自身包含并在其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倾向,影响着道德规范的内容,也制约着不道德行为。法律制度引导人们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

为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具体的社会形势确定法律制度进行社会控制的范围。法律制度不能控制所有的越轨,只能有选择地控制对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构成危险的越轨。法律制度既要促进社会进步,又要毫不犹豫地阻止消极的越轨,以保证社会稳定。因此,确定法律制度控制(或调整)的范围非常重要。

2、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制订不同对策,同时要做到各种对策相互呼应、相互配套。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因其产生的原因、后果不同,就要制订不同的对策。

3、要结合法律制度以外的控制手段控制法律性越轨。越轨行为有其共同的社会背景,各种社会控制手段也只有结合为一个体系才能更有效地控制各类越轨行为。但是,运用其他控制手段应以不违背法律规范为前提,否则又会造成新的越轨。

4、在对法律性越轨进行法律控制的同时,法律制度应发挥其拥有的强大力量,影响其他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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