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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当代壁画精品保护机制

2004-03-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创作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批中国壁画精品,今天面临拆除的危机!此前,人们一直关注古老的四合院、故居、商铺、胡同、街巷等的保护。可是没有想到,当代壁画精品也遇到同样的问题。

壁画依托于建筑,受制于建筑环境。壁画的不幸拆除,源自建筑物频繁的改建和二次装修。拆旧建新是古老建筑和壁画消失的共同原因,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些拆除的壁画都是仍然年轻的当代作品——百年以上的壁画自然受到文物法的保护。

“救救壁画!”成了壁画家们强烈却又无奈的呼吁。他们提议:建立当代壁画精品及大型公共艺术品的保护机制。

壁画让人担忧的命运

1979年,首都机场候机楼9幅大型壁画群的诞生,被认为是当代中国壁画的复兴。张仃创作的《哪吒闹海》、袁运生创作的《生命的赞歌——泼水节》等,积聚了创作者20多年的体验和探索,艺术创作水平当时达到高峰。其中“泼水节”由于有女性裸体形象,当时颇有争议,曾被木板遮盖。今天,随着首都机场候机楼的重新装修,这批壁画精品的命运不免让壁画家牵肠挂肚。他们虽多次要求了解情况,却都被拒绝。最近有消息传出:《泼水节》已被装在箱子里,这让壁画家们多少有些欣慰,而瓷嵌壁画《哪吒闹海》等是无法拆下装箱的,其命运不能不让壁画家们忧心忡忡。

中国美协壁画艺委会主任侯一民说,中国是壁画大国,其辉煌的历史在世界上几乎是无与伦比的,但明代以后渐趋衰落。中国当代壁画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一批老一代艺术家以泉涌般的热情投身壁画创作,出现了一批足以代表这一时代的壁画精品。这些作品被国外的艺术评论家誉为“中国国势走向昌隆的象征”。20多年来,壁画从宾馆饭店走向室外,走向公共设施,走向一些历史纪念地。壁画的题材也从表现中国神话、传统故事、古代历史,发展到革命历史、中外文化史等,使用的材料也已不限于绘画材料,更多地应用木、石、金属、玻璃等硬质建筑材料和纤维等软质材料,并从平面趋于立体。从表现辽沈战役开始,还出现了全景画馆的形式。

然而,就在壁画家为自己创作的这一大批进入史册的壁画精品骄傲自豪的时候,万万没有想到却是陆续听到一个接一个壁画被毁的噩耗。

2001年10月,参加中国美协第二届壁画艺委会成立大会的30余位壁画家作了一次简单的统计,令人吃惊地得知已有25幅知名的壁画被毁。这只是一次当时在场的几十位壁画家的小规模的统计。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做一次详尽的调查,被毁壁画的数量肯定会让人更加痛心疾首。

壁画期待法律的保护

艺术家们当然不能看着自己呕心沥血的结晶在装修过程中被毫不痛惜地拆除,变成建筑垃圾。他们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2002年,蔡迪安等4位画家就自己创作的壁画《赤壁之战》被拆毁,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归晴川饭店有限公司享有,因此,该公司损毁的是自己的美术作品原件,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蔡迪安等4位画家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是,二审判决又是蔡迪安等4位画家败诉。这一判决让所有的壁画家感到无奈!

侯一民说,壁画一旦完成,作为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就转移了,不再属于作者,所有方有处置作品的权力。但作者的著作权是依附在这个作品上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壁画拆除了,作者还有什么办法来实现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作者想出版画册,连拍照都不行了。按照法院判决,壁画所有方拆毁壁画,也无告知作者的义务,如此下去,所有已绘成的壁画都可以依法拆除了。

壁画作为一种大型公共艺术品,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那么著作权法应否给予其与一般美术作品不同的特别保护?壁画所有权人擅自拆毁壁画,是否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在不可避免拆除壁画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协调壁画著作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认为,壁画被拆除了,却说它和著作权没有关系,显然忽视了壁画里面包含的作者的人格要素。对壁画的保护,到底是所有权至上,还是著作权至上?湖北两院的判决就体现了所有权至上。著作权的利益中包含双重利益,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所有权中只包含财产利益。当只包含财产利益的利益,与包含双重利益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人格利益的利益。她认为,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和民法是可以解决这些壁画的保护问题的,不是于法无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明德说,著作权就是无形财产所有权,核心是精神权利,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延伸。著作权保护的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作者的署名权,二是作品的完整性。歪曲、篡改、肢解、拆毁作品是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他认为,在目前立法状况下,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方法来处理拆除壁画这类问题是最可行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的做法是存在的。在民法上,任何人都必须善意、诚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赤壁之战》为例,本来可以把壁画完整地拆下来,拆除的费用可以由画家来承担,使壁画得以保存。但壁画所有方为了自己十分有限的一点利益,而不惜牺牲著作权方如此重大的利益,是典型的滥用权利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保护壁画要多管齐下

法学家建议,壁画家可以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在绘制之前就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这只适用于新绘制的壁画。对过去的作品,应该给予作者“买回权”。在壁画将要拆除时,所有权人有义务善意地、积极地告知作者,并确定一定的期限,移走壁画的成本可由作者承担。事实上,多数壁画是可以拆下完好保存,或移作他用的。

侯一民表示,壁画需要保护的其实只是少数精品,是代表一个时代艺术水平的作品,是可以留给子孙后代的国家的文化形象。那些充斥于墙上的乱七八糟的劣品和不堪入目的“壁画”,需要的是拆除。

那么,哪些壁画需要保护,哪些壁画不需要保护?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建议,壁画家们首先要提出需要保护的壁画的名录,经过评审,一经认定是当代精品,即由有关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壁画的所有方,行使保护的责任,同时作为将来进行保护的必要依据。

提高壁画拥有和使用单位的保护观念,也是保护壁画的重要内容。其实,这些精品壁画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这些单位的地位和声誉。如王文彬以残疾之身、历时两年心血为北京华都饭店留下一幅世纪精品《山河颂》,后来李嘉诚置下华都饭店,在二次装修时,按照他的指示,专门为这幅壁画设计周围墙面,使之更加富丽堂皇。侯一民也有过这样的经历。他为中国革命博物馆序幕厅所作壁画《血肉长城》,因整个博物馆改建用钢结构取代砖混结构,需要毁掉三分之一壁画,馆领导与他商量后,决定在该墙后另建钢结构墙,使壁画得以完好保存。

其实,当代壁画精品遭遇生存危机,只是我国众多文化财富缺乏保护措施因而流失的一个方面。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和财富,仅仅依靠文物法是不够的。法学家们提出,我国应当尽早出台像日本等国已有的“文化财富保护法”,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将包括壁画在内的众多有形和无形的文化财富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

题图照片: 已被拆除的蔡迪安、田少鹏、伍振权、李宗海1983年为武汉晴川饭店所作综合材技壁画《赤壁之战》。

下图照片:已被拆除的秦龙、张国藩、岳景融、张世彦、张振宏1975年为北京饭店东大厅所作瓷嵌壁画《漓江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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