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假冒的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小肥羊”胜诉了。
2001年及2002年度连续被评为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二名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其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改变了传统涮羊肉
2002年上半年,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发现了另一种“小肥羊火锅汤料”在市场上销售,生产厂家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6月26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程公司告上法院。去年11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小肥羊”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市场含义,使得“小肥羊”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小肥羊”已经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华程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所享有的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小肥羊”终于打赢了第一场针对假冒者的官司。(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