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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动人心的廉租房

2004-03-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3月初,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局联合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深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欢迎的廉租房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居民住房消费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建立,房地产投资持

续快速增长,城镇住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以上。但是,与住房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展缓慢,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还没有得到解决。住房政策既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要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依靠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既要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也要妥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从总体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城市更多地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不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个别城市甚至把建一批廉租住房仅仅看作短期的“形象工程”。针对这些问题,去年8月份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再次明确了建议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原则,这也是新的管理办法的突破之一。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新办法突出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在有限资金的情况下帮助更多城市特困家庭从中受益,并有助于形成廉租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原则。新办法完善了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明确了申请、审批程序,以保证有限的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主管部门对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要定期进行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说来,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审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公示15天,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才能享受廉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都将予以公布。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在保障水平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新办法规定,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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