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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手机短信犯罪”

2004-04-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任欣 我有话说
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手机短信业务在给人们的沟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随之出现 手机接收的短信越来越芜杂,其中不少是毫无用处的内容,是从不认识的人那里发来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公司和个人竟然利用手机短信,从事假文凭、假证件、假票据、假钞、窃听器、无批号药品、走私汽车等销售业务,已经构成了
犯罪。手机短信的违规无序,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烦恼,也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值得高度重视。

所谓“手机短信犯罪”,是指通过手机短信这一方便、高效、快捷的载体,从事诈骗、售假、造谣等犯罪活动。手机短信具有即时性强,可以群发,可以直接达到目标人群的特点;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犯罪,手法更隐蔽,涉及面更广。一旦犯罪目的达成,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打击“手机短信犯罪”,是社会治安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打击手机短信犯罪,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规范手机短信市场,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不法短信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法律界在不良短信传播过程中相关产业链各方面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相应的立法还是空白。当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快弥补在立法方面的空白,明确信息内容提供者、移动通信运营商及短信接受者在公共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通过立法让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相配合,共同制约短信犯罪行为。

打击手机短信犯罪,要求公安部门与电信部门相互配合。手机短信犯罪借助了高科技的信息手段,隐蔽性强,危险性大;手机短信用户群体规模大,犯罪行为取证较为困难;手机短信犯罪行为本身也有一定的迷惑性。公安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来对待手机短信犯罪,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电信监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多配合。犯罪短信要经过移动电信的平台才能到达接收方手机,因此,电信运营商要尽快解决技术难题,以科技手段加强对手机传输过程的监管,从技术上防范和阻止犯罪短信,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打击手机短信犯罪,用户也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短信犯罪之所以能得逞,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一些人对这类短信轻信,甚至明知是法律不允许的也去做。所以,对短信接收者而言,要经得起诱惑,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敢于举报。

让我们多管齐下,群防群治,使手机短信产业链完善健康,使手机短信更好地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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