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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约公共权力的理论思考

2004-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闫晓梅 我有话说

公共权力表现为一定社会政治组织及其代表者所具有的影响和支配他人的―种强制性力量。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世人昭示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制约

公共权力,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人民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是整个权力制约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民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上,如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很重要的是行使选举权问题,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真正的民主是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对于限制权力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首先,它确立了民主政治的最终标准,即以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为主导,而迫使权力尊重和遵守民众的选择。把权力授予何人,要根据民众的意愿。其次,选举增强了执政者的责任感。他们如果能够正确地行使职权,决策反映和代表民意,则会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任。与选举民主相联系,还有一个限任问题。没有公民的选举,公共权力的主体就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而没有限任制度,选举也会流于形式。因为当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的任职时间一旦不受限制,那么,他的地位是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手段来改变的。我们认为,如果说选举是一种对权力的择优机制的话,那么,限任则是一种对权力的纠错机制。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限任制十分重要,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

在我国当前的一定时期内,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要有重点,制约的主要矛头和重点应当指向各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渎职以及侵害公共合法权益等现象。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限制和约束滥用权力的现象,彻底解决违法乱纪行为,就必须“要有群众的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仅有利于权力运行的正确,而且必将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须将其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民用来管理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的运行有法律依据,各种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守法,这是法治社会的真谛。

社会主义的正常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的,是依法运行的机制。为了实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必须讲究“三个完善”: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执法程序的完善;三是法律监督制约职能的完善。首先,从法律体系看,完备的法律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地分配,并且有强制性的制衡作用。它要求国家的各种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地使用,权力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摆脱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对那些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严厉制裁。其次,从执法程序来看,必须以完整的执法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轨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必须克服不履行正常的执法程序、使法律只具有条文性质而难以真正实现的弊端。最后,重视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依法监督,以确保权力得以正确运用。在现阶段,对公共权力的依法监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政党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等等。

三、建立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指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即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国家整体权力系统正常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实质上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和制衡问题。权力之间的制约必须先从分权开始,没有分权,制约就无从谈起。分权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的效能,使国家权力体系健康、高效地运转。如何做到这一点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各种权力之间建立一种科学的制约机制,从而防止集权。在我国现阶段,为了加强人民民主,保障公民的权利,应该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问题”,变直接的权力领导为大政方针的指导,并通过有关途径监督和制约其他各项权力;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通过对其他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其他权力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最后要做到司法独立,并强化对立法、执法的监督,保证人民意志和权利的实现不受外来不利因素的干扰。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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