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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地方保护” 上级法院可改变管辖权

2004-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豁、王义 我有话说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当重庆市的下级法院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涉无法执行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3月22日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将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提供有效机制。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

介绍,直辖以来,重庆全市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近40万件,执行标的金额250多亿元,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和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机制没有完全形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协调不够有力等。

《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如有上述五类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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