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央军委日前批准颁布《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逐步使用社会聘用人员。
《规定》共5个部分32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招聘、待遇、管理等问题。《规定》明确军级以上
《规定》规范了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招聘方式、条件、程序以及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聘用的非现役公勤人员必须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同等条件下,也可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军队职工和退出现役的原公勤人员中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至2年,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规定》明确了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在依法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统一纳入社会再就业体系。《规定》还规范了对用人单位使用非现役公勤人员的要求及奖励、处罚、劳动争议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等。